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且鉴定的误工期限超过定残日期的,误工费应当仅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添加时间:2021-11-23 点击量:1649
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且鉴定的误工期限超过定残日期的,误工费应当仅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且鉴定的误工期限超过定残日期的,误工费应当仅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肖某英与王某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且鉴定的误工期限超过定残日期的,误工费应当仅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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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肖某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治疗终结后委托鉴定, 2020年5月7日安徽三康司法鉴定所认为肖某英左肩关节被动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右面部皮肤疤痕,评为十级伤残;右足外纵弓角及横弓结构受到破坏,评为十级伤残;受伤后误工240日、护理90日、营养120日。 王某为驾驶的小型客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肖某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2256.67元。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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