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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上因开车门而导致的事故悲剧,如何处理?【案例】

添加时间:2021-07-27 点击量:1170

道路上因开车门而导致的事故悲剧,如何处理?【案例】



开车门之前要注意观察前后及周围情况

这一简单的规则经常被人们忽视

然而,就是这一小小举动

往往诱发悲剧

...  ...


01“开车门”时不慎致使行人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与车内其他人员的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7日,莫某某将小客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车上乘客张某为下车打开左侧后车门时,适逢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致黄某摔倒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至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某、张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受害人黄某无责任。2016年2月,受害人黄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张某、莫某某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和张某的行为两相结合,对外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直接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就双方的责任而言,莫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较之于其他车内人员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应当确保车辆在行驶和停靠状态下均符合安全规范,且在停车位置及乘车人下车时机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控制能力,故莫某某的过错更大。对一审法院判定的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及内部比例予以维持。


02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任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某镇某路口时,停靠在道路右侧。其妻郑某在开车门下车时,与左后方被害人邵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邵某摔倒在道路上。随后,邵某又被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辗轧,当场死亡。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现场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行人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从后方撞上已打开的车门受伤。此时,驾驶员与行人的责任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6日下午,骆忠驾驶车辆停靠在涪陵区广场环路金凯装饰城下路口禁停路段,也未靠边停车,并将车辆左侧(驾驶室)车门打开。七旬老人吴荃因匆匆赶往医院看望住院的老伴,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从后方撞上已打开的车门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吴荃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骆忠驾驶车辆进行过接触,驳回了吴荃的诉讼请求,吴荃不服提出上诉。吴荃在二审中补强了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撞在骆忠驾驶车辆开起的左侧车门受伤。


法院观点

重庆三中法院二审认为,骆忠在全路段禁停的地方停车,将车辆左侧车门打开,未及时关闭,也未观察车后情况,导致匆忙行走中的吴荃撞上开起的车门倒地受伤,故骆忠的行为与吴荃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对吴荃承担赔偿责任。吴荃行走中,没有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自身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应减轻骆忠的赔偿责任。对吴荃的损失,酌定骆忠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吴荃自行承担60%的责任。


律师观点

在案件二中,法院最后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对于此类案件,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新燕解释说,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这个罪和一般意义上的刑事犯罪不同,因为该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说,驾驶员是在过失的情况下才造成了刑事犯罪结果,而不是故意的行为。”徐新燕说,一般情况下,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并且是承担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仅仅是受伤等情况,一般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如果驾驶员有其他情况,比如酒后驾车、没有驾驶资格、超载等情况下,只要造成一人重伤以上的后果,就构成本罪。”徐新燕说。


据徐律师介绍,因开车门而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仅仅是驾驶员,车上的其他人员也可能构成犯罪。如副驾驶或者普通乘客因为开车门而疏于观察周边情况,导致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乘客开门致人受伤,商业险怎么赔?


在开车门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中,除了上述讨论的追究刑事责任外,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众所周知,如果是机动车驾驶员因开车门引发事故,因为很多车辆都购买了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车险中商业险部份肯定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但如果是乘客开门引发事故,那么这个赔偿会怎么处理呢?对此,徐新燕律师认为,这个要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情况。如果是乘客负全部责任,则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适用驾驶员无责任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在商业险范围内,保险公司则一般不予赔偿。这是因为,商业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显然不包括乘客。如果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驾驶员也有责任。那么保险公司除了在交强险范围赔偿之外,还会按照驾驶员责任的大小,在商业险范围内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按责任进行赔偿。


大家知道,目前我国车险中,交强险范围最多只有12.2万元。如果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超过了这个范围,对于那些负全责的乘客可能要自掏腰包了。


但对于这方面的赔偿,目前全国范围内也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比如,有一些法律人士提出,不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保的是具体的某一辆车,而不是某一个人(驾驶员)。因此,如果是乘客开车门导致车外的人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商业险部分也可以要求进行赔偿。


“小疏忽”会引发大灾祸

倡导大家在开车门前要谨慎观察路况

避免对别人造成伤害

也避免自己陷入困境


只有人人遵守规则

平安出行才成为可能


来源 | 人民法院网(作者:郑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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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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