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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离奇的工伤,万万想不到!|人力资源法律

添加时间:2021-07-19 点击量:721

史上最离奇的工伤,万万想不到!| 人力资源法律



张子强在汽车保养公司系从事汽车四轮定位和汽车检测维修工作。

 

2014年7月31日10时50分许,张子强驾驶客户小型轿车上道路检测,车辆行驶至市特警八支队路段时被车追尾,碰撞到特警队门前的栏杆、隔离墩及伸缩门,并驶入特警队院内,被特警开枪致伤。

 

2014年12月22日,张子强的代理人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5年12月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张子强不服,向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3月15日,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张子强不服上述行政决定,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认为:“张子强遭受伤害的情形与其从事的本职工作和应履行的工作职责有直接关联,即该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

 

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及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要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仍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于2019年2月26日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年4月8日,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张子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于是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又来一遍。

 

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申请再审:张子强受伤是被特警枪击所致,与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

 

公司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公司申请再审称,1、公司明确规定维修工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驾驶顾客车辆,四轮定位亦不需要上路测试。张子强违反操作规范,私自驾驶顾客车辆外出的行为与工作无关。

 

2、张子强受伤是因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驾驶车辆驶入公安局特警处八支队院内,在下车后取出钱包试图出示身份证件时被特警枪击所致,与工作无关。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子强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判决,无事实依据。

 

3、张子强受伤不是用人单位能够提前预测、采取措施避免的,公司明令禁止员工私自驾驶顾客车辆外出,已尽到所有义务,本案如认定工伤有悖于立法本意。故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人社厅:从车辆追尾至下车遭受枪击,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过程具有前后因果联系,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厅答辩称,张子强驾驶维修车辆在道路上测试,客观上是为了检测四轮定位是否达标,是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实施的行为,且其行驶路线未超出合理距离。因此,张子强在道路上测试维修车辆的行为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张子强被后车追尾后驶入公安局特警处八支队院内遭受枪击事故,从其被车辆追尾至下车遭受枪击,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过程具有前后因果联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无证据证明张子强是出于私事或其他与工作无关原因,驾驶维修车辆离开工作地点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张子强是因工作原因驾驶维修车辆。

 

高院裁定:张子强受伤虽是被特警使用武器所致,但因交通事故与致伤是连续发生的事件,其因果关系无法割裂,且致伤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张子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故发生时间是在工作时间的事实均无异议,主要争议问题是张子强是否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张子强在公司从事汽车四轮定位和汽车检测维修的工作。张子强于工作时间驾驶维修车辆行驶在单位附近路段时,被后车追尾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子强驾驶的车辆失控,接连碰撞特警八支队的门前栏杆、隔离墩及伸缩门并驶入特警八支队院内,特警使用武器致伤张子强

 

因事故发生时间是在张子强的工作时间,涉案车辆系在公司进行维修养护的车辆,事故发生地点在单位附近,事发时涉案车辆车主在公司等候,结合张子强在公司的工作职责,在无证据证实张子强驾车外出是基于私人用途或工作以外原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张子强驾车外出系履行工作职责,其在道路上驾驶客户车辆行驶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张子强受伤虽是被特警使用武器所致,但因交通事故与致伤是连续发生的事件,其因果关系无法割裂,且致伤行为属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故张子强受伤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综上,张子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新行申10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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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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