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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发文: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添加时间:2021-06-30 点击量:1328

全国律协发文:律师不得免费提供法律服务


来源:民法典权威解读

众所周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但现实中,更多的人对免费的律师服务却趋之若鹜。


何以至此呢?有的是爱赚小便宜的心理,有的认为律师就是动动嘴皮子举手之劳,更多的是我想是人们对于法律服务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的不适应。


全国律师协会明文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免费或者减少收费。也许是近年来互联网法律服务对律师行业的巨大冲击,不仅没有提高律师的服务水平,却击垮了整个律师行业收费体系,经过10年的通货膨胀、楼市的大涨,律师费却没升反降。


大到准上市公司的上市法律服务、基金业务,小到交通事故诉讼、婚姻家庭诉讼,渗透到法律服务的方方面面。全国律协作为全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监管机构,此时出台该规则,正是对目前互联网推广乱象的重大举措。


我们来一起看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律发通[2018]5号


关键词:禁止免费或降低收费、禁止承诺办案结果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关键词:广告投放区域限制、多元化推广方式限制


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

(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关键词:该规则对“百度”等搜索引擎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关键词: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法律服务对于律师来说是份工作,一位律师同时可处理多位当事人的法律事务。


但发生在您身上的事情或纠纷,恐怕一辈子也就那么一会,如果自己能处理、能调解成,您就不会找律师了。


这就是说您的事情已经到了非找律师不可的地步,也是非常棘手的事情。


既然是自己都难以解决的事情,专业人士为您排忧解难就应当得到应有的报酬。


如果您一方面需要律师的帮助,通过律师的帮助能够解决自己的难题,另一方面又不认可律师的工作,不愿意为他人的付出支付对价,那我只能说“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您最终也一定会以另外一种形式为您的“自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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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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