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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法官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观点汇总

添加时间:2021-06-08 点击量:1262

《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院法官对父母出资购房性质的观点汇总

黑龙江牡丹江马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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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子女婚后部分出资购房,出资部分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借款,还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目前存在不同的意见,实务也有不同的判决。 《民法典》施行前,对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曾经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们认为,该条文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是指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审判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父母往往把本来属于赠与的出资行为声称是借给子女的,而夫妻另一方则坚持认为是赠与,在出资性质无法查明时,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比较适宜,这样认定也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贷关系的,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民事法律文件解读》第100辑) 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不同的场合,表达了不同的意见,我们对此进行了汇总。  我们认为,鉴于《民法典》未采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将父母出资部分规定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予的意见,同时考虑到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没有明确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更加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至于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父母的利益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事先约定避免,而不能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法定共有制度和社会心理冲突。

 

文件名称

作者

                           内容

《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条文的解读》

吴晓芳

因房价高涨,父母往往倾其所有为子女结婚买房甚至透支了养老积蓄,但目前离婚率日益增长也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避免自己用血汗钱购买的房屋被子女的配偶在离婚时分走一半,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出资买房一方父母起诉子女还款的纠纷,将实际上赠与子女的出资坚称为借贷关系,其目的就是离婚时不让子女的配偶一方获利,因为离婚时表面上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分割的是出资父母的财产。2001年婚姻法修订时,并没有预料到如今房价暴涨的局面,从尊重赠与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进行上述修改,以便对当今的现实问题作出回应,从立法上理顺父母子女之间赠与关系的界定问题。从父母自身的角度来说,赠与子女房产的目的是保障其婚姻幸福,当婚姻破裂时,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不损害自己及子女的利益。立法应当体现出这种真实意愿,不应反其道而行之。当法律直接规定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时,可以避免很多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本条(注:第1063条)第3项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郑学林刘敏王丹

     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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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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