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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支付加班费(附官方答复)

添加时间:2021-05-07 点击量:962

人社部:三八妇女节上班不支付加班费(附官方答复)

文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今天是国际三八妇女节,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放假半天。


如果今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女职工休假而是正常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费呢?人社部早在2000年就对此进行了答复。


人社部答复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二日



按照人社部上述答复,对三八妇女节参加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司法实践中如果因此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基本上也是按人社部该答复进行处理,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具体裁判案例。


(2019)粤01民终15126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根据《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本案中,2018年3月8日为星期四,新信和公司已向张小燕发放该日的正常工资,张小燕要求新信和公司支付该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2018年3月8日加班工资,因当天是工作日,张小燕要求发放当日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


(2019)浙05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16年3月8日、2017年3月8日及2018年3月8日均为工作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三年三八节加班工资517.2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湘0104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关于原告三八妇女节加班工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原告要求的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2018)津0116民初80736号民事判决:虽然从考勤显示张静在“三八妇女节”及“五四青年节”均出勤,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中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因此,对于张静在2017年“三八妇女节”和“五四青年节”的出勤,不认定为加班时间。


(2017)粤01民终16718号民事判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上诉人李凌云作为女职工,在妇女节期间照常工作,对此广东永高塑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李凌云关于“3·8妇女节”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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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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