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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月起,再干这10件事就是犯罪,稀里糊涂小心坐牢!

添加时间:2021-03-09 点击量:1235

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新增了十多种罪名下面这十种罪名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图片图片图片

捕食野生动物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捕食野生动物可能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乱养外来宠物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规定,随意引入、放生、丢弃外来物种,将会涉嫌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补充:与生物安全法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等。


干扰司机驾驶


近几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司机方向盘、辱骂、殴打驾驶员等干扰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此次刑法修改,新增妨碍安全驾驶罪,将干扰驾驶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队境外赌博


此次刑法修改,对组织境外赌博的行为明确了新罪名


法条指引:《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三款:“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恶搞英雄烈士


近年来,网络上时有出现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帖子和留言,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此次刑法修改,将高空抛物这种不文明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催收高利贷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高利贷的规制和打击力度,将“套路贷”这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将放高利贷的行为明确为非法经营犯罪。此次刑法修改,将催收高利放贷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冒名顶替


此次刑法修改明确冒名顶替入学、就业安置等行为入刑。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性侵未成年养女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与不满14周岁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被刑法明确为强奸罪,为响应社会关切,这次刑法修改将与14至16周岁养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入刑,弥补了法律空白。


法条指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第一款:“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


早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何为假药劣药,作出重新界定,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新罪名,再次明确将未经批准进口、销售国外药品的行为列为犯罪,但同时也设置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前提要件


法条指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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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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