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刑拘2人!刑拘“诋毁先烈者”最新法律依据(3月1日起实施)
添加时间:2021-03-01 点击量:1560
来源:民商法律事务综合
2月19日,大V@辣笔小球 在微博上发布诋毁英烈内容引发众怒。2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目前,仇某某在百度百科上的网页信息已被更新。
共青团中央、新华社发文抨击
网友:诋毁英雄,我们不答应!
“辣笔小球”被抓的消息一出,网友纷纷叫好:大快人心!抓得好!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平安北京 消息:
2月20日,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刑拘诋毁英烈者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辣笔小球”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也就是说,网络公共空间也属于寻衅滋事罪当中的“公共场所”。
此外,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包括增设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事件可能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罪第一案。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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