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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建议的答复

添加时间:2021-02-23 点击量:544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3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5号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时制度是劳动标准法律体系当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动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从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逐步缩短至现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同时,国家规定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适当缩短职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安排,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150%-300%的加班工资。


现行工时制度和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人口、就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同时该标准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通过的《40小时工作周公约》和1962年《缩短工时建议书》提出的逐步缩短工作时间至每周40小时的要求,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工时水平基本一致,是一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劳动标准。此外,劳动者每年可依法享受11天法定节假日和最长15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每年固定的休息休假在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1/3。现行休息休假制度,已为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等创造了较好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缩短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


近年的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能够严格执行目前工时标准的企业比例不高,加班情况较多。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目前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有福利,社会影响也不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现行工时、加班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并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休息权与健康权等权益诉求的基础上,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我国工时制度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19日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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