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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赞助”的购房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添加时间:2021-01-05 点击量:1178

    案情回顾:小两口婚后买房丈母娘出资60万 
    岳霖和陆瑶是一对校园情侣,大学一毕业,两人就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但是面对节节高升的房价,刚刚毕业的俩人还没站稳脚跟,除去每个月花销基本所剩无几,一时间也拿不出那么多钱来付首付,经过商量之后,决定先租房结婚。
    婚后岳霖总觉得租房过日子不太方便,每个月房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未来也要面临着孩子的问题,租房总归不是长远之计,便和陆瑶商量要买房。岳霖认为两人可以向各自父母借一些钱付首付,之后两人一起还贷。但陆瑶家在农村,父母务农,家庭条件不太好,根本凑不出这笔钱。两人就是否买房的事产生了矛盾,经常吵架。
    岳霖的母亲王某得知后,考虑到岳霖和陆瑶刚毕业,工资也不高,为缓解小夫妻经济上的困难,决定出资60万元帮助小夫妻俩买套小户型的房子。岳霖给母亲出具了借条,并且签了名、按了手印。房款一次性付清后,小夫妻办理了相关购房手续,顺利住上新房。
    新婚的甜蜜随着时间被慢慢冲淡,夫妻双方在很多方面存在思想差异日渐显现,婚前夫妻间的一些小争论在婚后反而更加严重,双方都感到毕业后冲动结婚实属有点草率。没过多久,两人的矛盾终于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便开始分居并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购买的房屋曾经借下的欠款却有不同想法,协商未果。因岳霖夫妻俩离婚,并对曾经借款争执不休,母亲王某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岳霖与陆瑶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共同偿还6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中,双方婚后购房,其二人的购房款中有60万元系王某出资。岳霖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具有赠与诉争款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无证据证明王某系赠与的情况下,案涉出资款实质为对夫妻双方购房的资金出借,岳霖和陆瑶理应负有偿还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岳霖与陆瑶共同偿还王某借款本金60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父母资助买房不应必然认定为赠与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结婚压力,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买房,父母多多少少都会资助一些。在很多传统观念里,尤其是一些独生子女,很自然的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资产就必须给自己。因此,有些子女在遇到经济困难时,觉得父母应该无条件的给予支持。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虽然子女购房、成家,父母给予资助也属正常,但不能将父母的资助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这种坐享其成的想法,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成年子女特别是已经成家的子女,在经济上父母是相对独立的,子女不能无条件地向父母索取,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本案中,王某明确表示这笔资金属于出借,岳霖夫妻对这笔资金理应需要偿还的。
     在父母资助案件中,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及中国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但如果父母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认可借款,则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非己方子女主张系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婚姻最好的结果。但一旦感情发生破裂,即使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下,也只能:“各走各路,钱返原主。”
      在当前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啃老”现象大量存在的前提下,司法鼓励年轻夫妇自行积累财富,不因子女婚姻关系的不稳定而导致父母财产的大量流失,致使父母老年生活陷入“困境”。在这里提醒,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父母在子女婚后对其进行大额资金支持时,可以明确表明是借贷还是赠与,是赠给子女个人,还是赠与子女夫妻二人,并注意保留聊天记录、借条、赠与协议等证据,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文中名字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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