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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骑车被树枝剐碰摔伤 法院判公路管理局承担一半责任

添加时间:2020-10-13 点击量:1286

路人骑车被树枝剐碰摔伤 法院判公路管理局承担一半责任



2019年7月6日20时40分,叶先生骑着电动车沿广德市G233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邱村粮站路段,碰撞道路西侧路边香樟树及防护桩后致电动车侧翻,叶先生倒地受伤,电动车损坏。

叶先生受伤后被送往广德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等。

事发后,叶先生认为,广德市公路管理局是广德市境内G233国道两侧树木养护单位,因此,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局赔偿其前期医药费损失19万余元。

安徽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由于事故现场路段道路西侧行道树分枝伸出路外,从而导致该车驾驶人叶先生头面部与行道树伸出路外的分枝发生接触剐碰,同时电动车右后视镜镜壳与行道树伸出路外的分枝发生接触剐碰,致使该车车身向右倾倒,最终造成本起事故发生。

广德市公路管理局申请重新鉴定,另一家鉴定机构鉴定意见认为,行道树部分分枝伸出路外、位于非机动车道上方且其分枝最低点距地高度过低,存在影响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靠边通行的可能;电动车驾驶人发生事故前,有极大可能与道路西侧行道树伸出路外的分枝发生接触剐擦。

■说法 公路局未尽养护义务担半责

广德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两份鉴定意见,且在没有其他相反驳的证据情况下,推定本起事故成因为:叶先生驾驶电动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因现场路段道路西侧行道树的分枝伸出路外,导致其头面部与该分枝发生接触剐擦,随后车辆倾倒,叶先生倒地严重受伤。

广德市公路局是两侧树木养护单位,未对事发地点该道路西侧行道树部分距地高度过低且伸出路外的分枝进行修剪,导致叶先生驾驶电动车经过事发地点时其头面部与该分枝发生接触剐擦,同时电动车右后视镜镜壳与该分枝也发生接触剐碰,广德市公路局的该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叶先生夜间驾驶电动车未能尽到注意和安全行驶的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行为,法院酌定广德市公路局承担50%的侵权责任,叶先生自行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广德市公路管理局赔偿叶先生医疗费损失9.9万余元。

广德市公路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宣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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