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马罡律师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每日一“典”: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添加时间:2020-08-13 点击量:1485

 每日一“典”: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负债,配偶是否应该共同偿还?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丨制图:程国维丨编辑:吴凡


上一篇:这类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下一篇:每日一“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