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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添加时间:2020-08-13 点击量:1471

每日一“典”:三十日离婚冷静期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保障婚姻自由
倡导审慎对待婚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案:万紫千丨制图:程国维丨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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