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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添加时间:2020-07-09 点击量:1181


债务人未签字的债权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张某(男)和李某(女)
原系夫妻关系
2018年
5月
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调解书中约定
张某一次性补偿李某80万元

定于2018年12月底
全部付清

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
一直未向李某付款
李某据此对张某
享有80万元到期债权


离婚后
李某在生意往来中
欠他人60万元
李某找到第三人王某
希望王某帮其筹资
渡过难关

王某遂出借60万元
帮李某还清了债务
为了表示感谢
李某决定将其对前夫
张某的80万元到期债权
作价60万元转让给王某
李某、王某签订了
《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李某将80万元债权
转让给王某
以抵消欠王某的60万元

王某、李某一同找到张某
向其出示《债权转让协议》
告知其80万元债权
已转让给王某
以后应向王某清偿债务
但张某称不认识王某
也不认可李某的转让行为
称转让协议未经其签字不生效

王某作为新债权人
向债务人张某索要80万元未果
故诉至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不以签收为限。虽然张某未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但王某举证向其出示过《债权转让协议》,张某庭审中也自认知道王某、李某之间的转让事实,这足以认定本案的债权转让已通知到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据此生效,张某应向新债权人王某清偿80万元。张某辩称李某、王某恶意串通,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张某辩称80万元债权作价60万元转让有违法之嫌,因《合同法》未禁止折价转让债权,故张某的辩称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案的债权转让已生效,法院据此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张某应向其支付80万元。


法官释法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但该条款中,并未明确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

债权转让通知并不是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但它却影响转让后债权对债务人的效力。出于对债务人的保护,如果未进行充分、有效的通知,则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转让通知,对于债权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通知形式未作规定,这意味着无论债权人采用何种方式通知,只要通知到达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除了当面通知外,还有几类被认定为有效的通知方式:
1、直接起诉到法院
2、报纸公告
3、签收的邮寄。只要证明债务人收到了通知,债权转让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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