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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骑乘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行为,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

添加时间:2020-06-24 点击量:1260

自今年4月份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有效减少交通事故死亡。本期干货小哥对骑乘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行政处罚问题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和权威观点,供读者参阅。

裁判规则

1、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戴安全头盔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警察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予以处罚——姚渭炎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本案要旨】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

案号:(2018)粤行申139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6-30

2、行为人驾驶摩托车上路未佩戴安全头盔,交警处以罚款并对其驾驶证进行记分符合法律规定——喻科才与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处罚与记分可以同时执行。处罚和记分的基础事实依据为驾驶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并不区分准驾车型,也不与准驾车型的大小和类别相关。累积记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载体是机动车驾驶证,在驾驶人唯一的机动车驾驶证上对其出现的不同违法行为累积记相应分值,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行为人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交警对其罚款并计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案号:(2019)湘31行终5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9-08-12

3、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赵某某不服府右街大队行政处罚案

【本案要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行为人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其进行处罚。

案号:(2012)一中行终字第164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案例导读: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配套规定适用与解析》,法律出版社专业出版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权威观点

1、“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的执法处罚范围
公安部要求,各地要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6月1日起,执法处罚的范围限定为骑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不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继续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配备安全头盔,提示有头盔的群众自觉佩戴头盔,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依法查纠的时间,并注重人性化执法、理性执法、柔性执法,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摘自公安部交通管理局5月20日发布《公安部密切关注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涨价问题 要求各地稳妥推进“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价格违法行为》。)

2、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必要性
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是交通安全的一项基本要求。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特别是在高速行驶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刹车,或与来往的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可以减轻对车上人员造成的伤害,甚至可以保全当事人的性命。这一基本要求应该说很容易做到,但事实上,实践中行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现象还很严重,为了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在本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十分必要的,应引起所有驾驶员和乘坐人员的高度重视。
(摘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148-149页。)

3、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均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安全头盔”,俗称安全帽,是指人们戴在头上用以保护头部在受到外力重击时减轻或者免于受到伤害的一种安全防护装置。由于摩托车的构造特殊,稳定性小,加上没有车厢,也没有防护设施,安全系数小。因此,在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法规中,都规定了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这是尽最大可能地保护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在意外中减少受到伤害的补救措施。
(摘自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解》,人民法院出版2003年出版,第85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
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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