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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还需要赡养父母吗?

添加时间:2019-09-23 点击量:1727

入赘婚姻,即指男女结婚后,男到女家成亲落户的情形,这种婚姻多是女家无兄无弟,为了传宗接代者招女婿上门。旧社会有一种陋习,男到女家成亲落户要随女家的姓氏,被称为“倒插门”,“小子无能更姓改名”等等。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改变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的观念,大力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传统意义上的“倒插门”也大大弱化,只是居住地方。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

男方入赘同样需要赡养父母。只要是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不管是女方嫁给男方,还是男方入赘女方,都有义务赡养自己的父母和对方的父母。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结婚入赘等原因而免除。入赘不是过继,出嫁女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入赘男同样也有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如果男方有其他兄弟,那么他的兄弟应该尽主要赡养义务,他付次要的义务。如果男方有姐妹,姐妹同样外嫁,那么两人具有同样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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