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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2019)

添加时间:2019-09-12 点击量:1706

      民事执行程序纷繁复杂,既有财产保全,又有执行实施案件中的各种强制执行措施、财产查控以及评估拍卖,还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执行监督、司法赔偿等诸多环节。笔者相信,流程的梳理亦即规范的再熟悉。结合近年来最新执行规范,分为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等8个模块对执行流程的期限和重要节点进行了梳理,现汇总整理供以参考学习。

一、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七条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规定》第四条


上诉

期间

保全

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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