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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延迟退休年龄的答复(2018)

添加时间:2019-03-26 点击量:188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825号(社会管理类345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18〕12号
 
您提出的关于延迟干部职工退休年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的退休年龄政策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执行,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再次予以确认,并执行至今。这一政策充分考虑了当时的劳动条件、人均寿命、男女生理特点等因素,为保护职工劳动权益和身心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

正如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均寿命延长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现行退休年龄明显偏低,男女退休年龄差异较大,人力资源利用不够充分,养老保险抚养比不断下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开发利用人力资源,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研究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要求,我们在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和就业形势的发展变化,综合考虑我国劳动力结构情况、社会的接受程度,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

总体考虑,一是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劳动力的状况,把握调整的节点和节奏,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二是“小步慢提、渐进到位”,每年只延长几个月,用较长的时间逐步提高退休年龄。三是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根据不同群体现行退休年龄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阶段实施,体现一定的差异性。四是预先公示,提前公布,在政策出台和启动实施之间预留准备期,便于参保人员合理确定职业规划和安排生活。

延迟退休年龄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且复杂的社会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必须稳慎把握,广泛增进社会共识。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劳动力总量的变化情况、就业状况、社会保障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充分考虑不同性别、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特点和需求,对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的方案进一步研究论证,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年7月26日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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