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题

马罡律师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专题

拒不配合律师持“令”调查 山东一法院开出十万罚单

添加时间:2018-11-30 点击量:2022


拒不配合律师持“令”调查 山东一法院开出十万罚单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配合律师持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处以十万元罚款,这是泰安首次对无视律师调查令者开出罚单。

2018年6月,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泰安某电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拒不提供与认定案件事实有密切关系的涉案工程审计报告等证据,原告方亦无法自行取得。在当事人申请并经严格审查后,泰山区人民法院根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并由原告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到该公司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但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收律师调查令,拒不配合提供有关证据,后经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仍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严重影响了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泰山区法院认为,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作为涉案审计报告的作出单位,有义务接收律师调查令并配合提供有关证据的义务,其拒不配合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决定对其予以罚款10万元,以示惩戒。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决定维持泰山区人民法院原决定。

日前,被处罚单位已按期缴纳罚款,并向法院提供了案件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黑龙江马罡律师咨询热线:0453—6285005、15304537928;13836361707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政府阳明四路南300米。
微信号:hljmaganglawyer

【免责声明】: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上一篇:借钱多少利率合法?民间借贷9大利息问题一次搞懂!
下一篇: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老板一定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