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题

马罡律师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专题

工伤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2017)

添加时间:2017-11-28 点击量:1933


工伤死亡和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2017)
一、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论当事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也不论地区,均执行统一标准。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2017年5月27日公布的社平工资标准为7706元,则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但是,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导致目前国内无统一标准。在目前,各地均是按照本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现以广州和北京两地举例说明:

1、广州标准:

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计算基数均为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2017年度广州执行的社平工资标准为7425元,即: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7425元×3个月=22275元
一次性救济金标准:7425元×6个月=44550元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7425元×6个月=44550元

注意:根据广东高院最新意见,企业已参保的,社保基金承担丧葬费和抚恤金,企业仍需承担一次性救济金。

2、北京标准: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2009〕70号)规定,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为5000元。

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北京从2017年9月1日最低工资调整为2000元,最新标准如下:

丧葬费:5000元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1人:2000元×6个月=12000元
供养直系亲属2人:2000元×9个月=18000元 
供养直系亲属3人(及以上):2000元×12个月=24000元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牡丹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政协委员,牡丹江最美政法卫士.
黑龙江马罡律师咨询热线:0453—6285005、15304537928;13836361707
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政府阳明四路南300米。
微信号:hljmaganglawyer


【免责声明】: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经由微管家编辑上传,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联系。

上一篇:警惕!国家食药监总局:这两种酒有“毒”,立即停止销售或饮用
下一篇:这个“祸害”众多中国人的行业终于“面临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