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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物品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要全额赔偿吗?

添加时间:2017-11-02 点击量:1828


快递物品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要全额赔偿吗?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快递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发展。网上购物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购物方式之一,快递物品损毁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当遇到快递物品丢失或损毁时,快递公司究竟要不要全额赔偿呢?我们看了下面的案例就知道了。


【案例1】2016年9月7日,小王通过A快递公司邮寄羽绒服、棉衣、冬装等物品,并支付了150元邮寄费。包裹邮寄数日后,小王联系收件人得知并未收到包裹。后通过单号查询发现包裹仅有2016年9月7日在A公司进行揽件扫描及2016年9月8日从南京航空部发出的物流信息。小王联系了A公司售后人员,售后人员称邮寄的包裹遗失。小王要求A公司赔偿全部损失2000元,A公司却称因小王默认快递的寄递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只同意赔偿运费的5倍750元。于是,小王将A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承运人,对其运输过程中丢失小王的货物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由于小王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实际价值,且A公司在快递面单正面中间显著位置,采用黑体加粗大号字体印刷,进行了价值申报提醒、保价提醒和赔偿标准申明,尽到了特别提醒和告知义务。根据双方的约定,在货物灭失的情况下,A公司负有免除本次快递费及按照本次实际支付快递费的五倍进行赔偿的合同义务,即应向小王返还150元快递费并赔偿750元。


【案例2】2016年12月21日,小李通过B公司邮寄两件手工艺品至湖南省的客户处,并对两件货物均进行保价,保价费30元,保价金额1000元, 邮寄费260元。几天后,小李的客户收到了快递,但打开检查时发现工艺品已全部损毁,没有任何价值,收件人就将快递退回。小李因此要求B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290元,B公司不同意,于是,小李将B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作为承运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李主张其托运的两件手工艺品均毁损至无利用价值且B公司亦未退还给其,并提供了快递单、快递查询记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B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对此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双方对保价条款的约定,B公司应按保价金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1290元。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我们就可以明白,快递公司把托运人的快递物品弄丢或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多少,需要托运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如果托运人在寄快递时进行了保价,则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托运人的损失。在此,我也给大家提个建议:
在您快递寄送物品时,一定要保留好寄送的相关证据;如果寄送物品有一定价值,最好采用保价的方式进行寄送;收到快递时,一定要对快递进行检查,以免财产损失。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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