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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业主能否主张公共利益?

添加时间:2017-09-06 点击量:1982


单个业主能否主张公共利益?

 

案情简介:          
初女士现居住于北京市金桥花园小区。北京神龙金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金桥花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初女士认为物业公司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私划停车位,消防车大门长期上锁,无人看管,小区西门人员疏散口半封闭,不利突发事件人员疏散,业主举报96119,北京市公安局信访部门、通州消防支队、马驹桥安监多次下发整改责令书,但物业公司依然无视,即使春节期间,也是消防大门上锁,无人看管局面。天津爆炸时间后,全市安全大检查,发现昆仑燃气在小区12号楼北侧,17号楼南侧减压泵箱被汽车撞损,需消除安全隐患,加装围墙围栏,施工打桩地基,但物业公司阻止,业主多次投诉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区的信访部门,通州区市容市政管委会、马驹桥镇安监部门,但物业公司拒不让步,历时4个月,到目前为止,依然没有在有地基的基础上,只是加装简单围墙围拦度过春节。故初女士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在昆仑燃气已打好地基的基础上加装围墙围栏;2、判令被告将小区西门人员疏散口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将消防车门口打开,保证24小时畅通无阻;4、判令被告小区东侧禁划停车位以保证消防通道宽度,管理的生活垃圾箱退出消防通道。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初女士在本次诉讼中所提四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四项诉求均事关整个小区全体住户的利益,初女士无权以其个人名义主张物权侵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初女士所提的四项主张,均关系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不是初女士一个人的利益,对于涉及小区整体利益的事项,单个业主在没有全体业主的授权的情况下,是没有权利代全体业主主张权利的,因此,初女士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是不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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