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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房改房?

添加时间:2016-11-18 点击量:1792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配房改房? 两高法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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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的具体分割处理问题
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并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由于购买的承租房屋为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该房屋的出售及其价格的计算都受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还要进行特殊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房屋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可见,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中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如果该承租房屋由夫妻一方按当时购买价以个人财产购买并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对另一方显属不公,因此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屋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具体物化,给对方相应的适当补偿。
——韩延斌:《离婚财产分割中“房改房”的分配原则》,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1集(总第17集),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172~182页。
2
该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能否要求原告返还其单位为其支付的购房款?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被告所在单位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住房时出资,是为了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而对被告的补助,虽房产证的所有权人登记为原告父母,但被告对所购房屋依法应享有部分产权。另外,原告起诉离婚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所购房屋不宜分割,被告有权要求原告返还单位投入的购房款。
——《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总第451期)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单位房改房所有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房改房是单位根据职工职务、年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福利,相当于将多年积累的工资差额一次性发给职工。因此,房改房中的优惠包含参加房改一方父母的财产性利益。实践中,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房改房一般应登记于参加房改的职工名下。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但该条的适用条件是房改房的产权登记在参加房改的一方父母名下。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于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赠与, 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应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视为对一方的赠与,该房改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如果张某父母的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张某和吴某双方名下,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上,我们同意你们第一种意见的结论。
——《人民司法·应用》2014年第3期(总第686期)
4
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2000]法民字第4号),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编: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年第4卷(总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
屋。此类房屋是指国家投资建设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直管公
房)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以
及集体企业投资建设自行管理的房屋。
    (1)对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并登
记为个人名下的房屋,尽管该房屋为个人所有,但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价格不
是单纯的房屋市场价格,该出售价格包含了夫妻双方的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①
因此,分割处理此类房屋时,可在认定房魇为个人财产的前提下,全面考虑夫妻
各方在该房改房中所体现的福利优惠,按照房改政策将夫妻各方的工龄、职级等
因素在房改房出售价格中的比例予以折算,即将隐含在房改房价格中的福利政策
具体物化,给对方适当补偿。
    (2)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在分割时应当按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
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尽量将房屋分割和子女抚养结合起来,以体现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婚
姻法》第39条第1敖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
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8月28日)第48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
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
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1993年11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13条也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
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
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
方。”这些规定应当说是人民法院长期以来直至今后处理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问
题的基本原则。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就福利政策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
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如何具体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
条区别三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①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隼7月18日),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此外,还要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等因素。
    A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竞价取得。在双方没有子女或者子女已成年无
需照顾,或者离婚是因女方过错而导致的情况下,就不能按照照顾女方利益的原
则予以处理,否则有失公平。因此,在不能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时公正解决纠纷
时,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法院可以召集
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
价值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
应数额的补偿。当事人双方无法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参照房屋的最高竞价价格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
补偿。
    B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按市场价
格作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法院可以依据该
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财产分割办法,由取得房屋的一方
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或者按照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根据案件具体情
况,将该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一定数额,由取得房屋的一方补偿给另一方。估价
费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C离婚当事人双方时共同共有的房屋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要求分得相应房
屋价款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
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黑龙江马罡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律师职称,牡丹江律师协会理事,牡丹江优秀律师,省律协文体事务委员,黑龙江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巾帼维权志愿者,律师奖励与惩戒委员会委员,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牡丹江市仲裁委委员,牡丹江劳动人事兼职仲裁员,医疗调解委员会委员,消协律师服务团律师,宁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国农工党党员,法学会会员,牡丹江市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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