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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团出行的安全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添加时间:2016-08-05 点击量:3379

驴友团出行的安全法律风险及责任承担

近年来,随着微信群、QQ群及其他有关网站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发展,以旅游团、户外团等形式开展的非法经营旅游业务也泛滥开来。这种“群”组织在宣传旅游线路产品时,价格常以AA制的形式出现,即所有成员均摊车票、景点门票、餐费等费用。表面看这种旅游方式似乎是价格透明、公平合理的,然而无监管、维权难、不安全等问题也随之浮出。在法律层面上,处理“群旅游”引发的民事纠纷也面临各种困难。
【案情简介】  来自重庆的钟先生和妻子秦女士都是“驴友”,二人非常爱好自驾游,多次参加AA制形式的“约伴旅行”活动。然而,2014年9月,他们参加的一次由某自驾俱乐部发起的“内蒙古额济纳旗9天自驾游”的经历,却令他们损失惨重。  此次“群旅游”活动,人均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领队”收取费用后即与钟先生和秦女士分别签订了一份“免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领队”只负责安排行程中吃、住、行等问题,出现的其他问题由所有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  然而在旅程第6天,钟先生驾车从额济纳旗前往酒泉途中,由于下雨路滑与前一辆自驾游车辆发生追尾,秦女士手臂受伤。因参加此次“群旅游”活动未购买任何意外保险,领队也以‘免责协议’为由逃避责任,钟先生只好报保险公司维修车辆,秦女士独自承担治疗费近8000元。
【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主要体现出“群旅游”活动存在严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  “群旅游”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参加者受伤甚至死亡的情况。一旦出现事故,围绕损害赔偿就会出现争议,受害者往往会要求司机或组织者赔偿损失,而司机和组织者均以提供无偿服务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秦女士试图要求“领队”对自己进行赔偿,但是迫于与其签订免责条款而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群旅游”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主要有如下几种:一、参与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参与者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三、组织者雇佣其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可能致参与者伤亡,也可能致第三人伤亡。不论致何人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应该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容易发生争议的是某参与者乘坐其他参与者驾驶的车辆受到伤害,而该驾驶者承担事故全部或部分责任时的民事赔偿问题。驾驶者会认为他是无偿为对方提供服务的,即使对方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所谓均摊的“油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应少承担责任。针对上述问题,参与者充当驾驶员的情形下,对经其同意乘坐本车的其他参与者,应当负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论是否为有偿服务。有偿与无偿只是其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标准(如果是非营运车辆,则法律禁止有偿载客),而不是其最终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对于无偿搭载的参与者,驾驶员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酌情适当少承担一部分,因为搭载者自愿乘坐他人车辆,对乘车风险应该有所预见;对于有偿搭载的,则驾驶员应该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有偿与无偿的划分,不能简单以是否收取费用为界限,如果大家是以均摊“油钱”的方式向驾驶员支付费用,则不宜认定为有偿服务。  对于在旅游过程中由组织者雇佣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确定的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未尽审查义务而雇佣没有营运资格的司机和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则组织者存在主观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除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群旅游”还面临因意外灾害或事件而发生参与者坠崖、被洪水冲走,突发疾病等人员伤亡的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组织者在组织“群旅游”社会活动时,如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使参与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对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伤亡参与者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认识和判断“群旅游”活动潜在危险性的能力,其自愿参加活动,就应对其行为负责,对意外伤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如果组织者有明显的过错导致参与者伤亡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律建议】“群旅游”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一、选择好“组织者”“群旅游”的组织者应当具有丰富的野外生存、野外防范、规避危险和救助知识常识,熟悉旅游地的气象、地形、地貌。因此组织者的能力、经验应当让参与者知晓,以便参与者做出是否参加“群旅游”的判断和选择。发布“群旅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应加强对“群旅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与者进行判断和选择。二、出行前谨慎签订《责任免除协议》  《责任免除协议》应在组织者和参与者自愿基础上签订,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发生旅游事故后,这种“生死协议”并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因为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是不同的,用合同的形式并不能当然免除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组织者和参与者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比例,主要看“群旅游”中各方有没有尽到应尽义务。三、旅行前投保是目前比较有效防范经济损失的措施  在“群旅游”前,应尽可能投保人身险、意外险等险种来提高安全保障。但是无论对于“群旅游”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来说,从事“群旅游”活动一定要量力而行,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尽量把人身损害的风险控制到最小,只有如此,才可能从中体会到乐趣。四、对“群旅游”活动的各项费用实现信息公开  参与者在参与活动前,可以要求组织者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包括车辆的型号、座位数,饭店的名称、规模、菜品清单,旅游景点价格、详细路线等。这样既能保证参与者对“群旅游”活动的知情权,又能一定程度上避免组织者从中变相营利,减少参与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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