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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方11种工作情形

添加时间:2016-07-26 点击量:3075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日前,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根据两份文件,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昨天(13日)正式向社会公布,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的11种情形实施监督。这两个新规到底在哪些方面能够促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使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亮点一、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以前,人民监督员由检察机关来聘请,改革启动之后,特别是此次司法部、最高检联合出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明确,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以及培训、考核等管理。拥护我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当选。  对此,重庆市人民监督员张兵说:“我们现在去检察院监督案子,我们不会有什么牵挂,因为我们不是检察院选任的,我们是司法局选任的,我们有什么意见,我愿意说,我敢说。”  依据《办法》,参加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从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并通报检察机关。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分析:“从而有效打破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制度瓶颈,让人民监督员能够相对超脱、中立、客观地发挥监督作用。”  亮点二、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湖北省人民监督员杨红星给记者讲了他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一个案件,“一个学校校长涉嫌行贿、受贿的一个案子,侦办过程中,律师认为是不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存在诱供的情形,因为知道我是省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就向我反映了这个情况。”  检察院决定启动监督程序,恩施州、恩施市两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一起看了全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录像,最终排除了有诱供情形。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在原来有关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7种情形基础上,增加4种情形,包括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王松苗指出,明确的11种监督范围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个关键环节。  亮点三、扩大了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宋文新,在全国和泰安市两会上多次提出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议案,力主改变“被动”。  宋文新介绍,选聘是被动的,尤其是启动程序是被动的,往往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来指定的,他让你监督那个案件,你就监督哪个案件。  《规定》明确,除人民监督员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监督要求的,也有权申请启动监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我们规定了设立检察机关直接办理案件的台帐,还有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等等,这样可以便于监督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更好地发现线索,为启动监督程序创造条件。”  宋文新认为,人民监督员享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可以根据自己关注的热点,启动监督程序,这就是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从原来的被动,现在变成更加的积极作为了。
  亮点四、增设复议程序 倒逼检察机关办案部门要审慎对待此前的审查处理和监督评议  医药代表陈某为在销售药品、耗材、医疗设备时得到关照,向重庆市忠县某医院的相关负责人潘某某分11次行贿5万元人民币,忠县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后鉴于陈某行贿数额不大,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拟作撤销案件处理。2015年7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认为应当移送起诉,但是检察院没有采纳监督意见。  人民监督员张兵表示:“人民监督员意见,不同意撤销案件,我和另外一个监督员就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启动了复议程序。”  重庆市检二分院重新审查,复议,两次进行补充侦查,虽然最终仍然认定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不足,没有采纳人民监督员要求移送起诉的监督意见。但是得到了人民监督员的肯定,让人民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在王松苗看来,这将形成一种倒逼效应,推动检察机关习惯于在阳光下执法,在监督中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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