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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成案特点

添加时间:2013-03-26 点击量:3613

高发成因及打防对策

从我市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调研的情况分析,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发主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基层干部,包括村民小组长以上的村干部职务犯罪;二是各类乡村企业的从业人员;三是农村信用社内部发生的职务犯罪。从发案率来看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居多。占整个经济犯罪案件发案率的 50% 以上,占职务犯罪的 70% 以上,占农村经济犯罪比例的 95% 以上,其次,依次为各类乡村企业的从业人员,本文仅就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成案高发的原因及惩防对策,做一粗浅探析。相比之下,发案率较高的农村基层职务犯罪,侦破率极低,分析原因如下: 

原因一是群众举报的成案率低下。现实中,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确实很普遍。也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怨恨和不满,但是群众举报的内容却很少能帮助公安经侦部门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线索和帮助,有的农村干部在当地显露暴富,生活奢侈,加之作风霸道,民主威信低,个别群众对之嫉妒和不公。有的无端猜疑,捕风捉影,甚至有的无中生有,没有什么参考作用;还有一部分群众因为自身利益受损,权益受到侵害,于是试图想通过举报途径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举报内容只是围绕自身利益这一基点,所以对整个职务犯罪的查证并没有什么参考价值。还有的群众出于正义感,或联名,或实名,或组织一些党员群众,进行举报,举报信中洋洋洒洒列举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事实几十项,密密麻麻的字迹布满着诉状纸,可查证起来却相差甚远;主要是缺乏确实和充分的证据,还有的举报者动机不良,纯属出于对工作的不满,引发矛盾纠纷,利用举报寻机报复,以泄私愤。内容庞杂,读起来大有罪行累累之感。涉案数额无端升级,可初查大多是凭空杜撰的一些事实和情节,查来查去都是子虚乌有。如某公安机关受理某乡盖某反映其村长侵占的事实,翻来覆去的查,反反复复的核实举报内容无一属实。无端耗费警力、财力和精力。 

原因二是村级财务的确比较繁杂,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事物千头万绪,涉及款项千丝万缕。查帐不可避免地陷入重重困境。加上村级财务有的不够规范。查处起来不能够得心应手。 

原因三是村干部作案时面对着家家户户,不敢明目张胆,相对比较隐蔽,即使不隐蔽,也是查无对证。如,某市 98 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招商引资活动,包括村委会一级的组织纷纷投身到这场事关全市政治经济中大事的活动,走南闯北,外出招商,期间耗资巨大,项目包括旅费、招待费、这个、住宿费、租车费等,名目繁多,涉及全国各地,资金来源有的自身资金,大多是借款,或是变卖资产收款等,一直到现在打开村级财务,最大的费用既是招商引资类,所以村级干部所侵占的公款大都从此入手,但查证起来一无头绪,二无出路,三无途径,难怪当地流行一句“招商引资是个筐,啥都可以往里装。” 

原因四是群众法制意识不强,加之只能部门不够尽职尽责,无形中放纵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本来群众对农村基层干部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究竟该谁来管,不是很有数,现在管辖村级干部的机构除了由公安经侦部门外,还有市纪检委、监察局、审计局、集体资产管理局、检察院等,所以造成了众多部门管不了一件事、众多人管不了一个人的消极现象。有的部门将群众举报的问题来回推委,有时竟相成了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指令让管。有的执法部门查处一阵子,收了一部分款项后,便不了了之了。至于该由谁来管便不再过问了。如,某公安机关受理某村一村民小组长屈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件,先是镇政府纪检部门查完后,移交市纪检委,市纪检委审查后又移交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又移交该公安机关。这样几个部门查证时间就耽搁了近一年,后公安机关查实后,将其刑拘,报捕时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认为主体暂无法律规定,此时正逢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村小组长利用职务侵占公共财务如何定性的司法解释,这才以职务侵占对其批准逮捕。最终,群众上访近一年来的案件才画上句号。      致使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成因还包括: 

一、由于近年来大规模的招商引资,企业选址落户征用农村集体用地增多,土地补偿款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一笔重要收入,由于补偿款必经村民委员会之手,于是大笔资金成为一些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猎取对象。 

  二、财务管理混乱,执行无度。目前,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等问题。具体表现为账目混乱,绝大多数发案单位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不记账或用白条冲账: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一切开支均由主要负责人掌握,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群众无权干预,给支吾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一些村委会成员身兼数职,缺乏合格的财务人员。有的村长兼会计,有的负责人还兼出纳,缺乏财务应有的制约。加之,村级负责人任用亲信,出现了“干的好却用不上,用上了却干不好。”村级财务人员素质相对低下依然不失为职务犯罪发案原因之一。 

三、管理措施不落实,监督不到位。上级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村民自制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管理,致使对村级组织人员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特别是财务监督脱节,缺乏检查审计,一些明显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得不到制止,大量的白条和虚假发票得以报销,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恣意妄为。特别是针对土地征用补偿、扶贫、救灾等款项的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个别人借机浑水摸鱼,从中侵吞、挪用公共财务或集体财产。 

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观念淡薄,大权独揽,决策一言堂。随意性大,缺乏应用的透明度,虽然一些地方指定了财务公开,民主监督,财务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等制度,但都为摆设,真正公开并发挥作用的太少。 

  五、侦办农村经济犯罪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对司法解释尚属真空,实际操作不便,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 93 条第 款规定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它行政管理工作”的条款之中的“其它”二字容易让人产生非议,再如,村级干部实际工作中利用企业发包、转包、场地厂房租赁、机动地发包、土地征用等热点环节都是受贿犯罪高发区,但是查处起来,除了查证客观上的困难外,在定性上也带有一定的争议,是适用刑法 163 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适用刑法 385 条的受贿罪?两个罪名管辖其一是公安经侦,其一是人民检察院,令人难以适从! 

从当前办案实践中,分析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是:一是作案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主要有收入不入账,以少报多;二是侵吞、挪用专用款项现象时有发生。从查处情况看,个别地方的村委会因债务过多,竟将救济、扶贫等专用款项挪为他用,用来“拆东墙补西墙”,然而还堂而皇之的称都是为了公家;三是相互勾结,呈裙带关系,利用职务和非法利益的联结,村支书、村委会、会计、出纳、小组长等成员相互勾结,  沆瀣一气。自恃形成堡垒,利用各自职权互为利用,此类犯罪往往是查处一个带出一窝;四是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所贪占和挪用都不是一笔的问题,而是在长时间内多次作案,虽然每次作案数额不大,但是日积月累,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却不小。从上述特点我们不难看到这同时也成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从案发所触犯的罪名无外乎刑法 271 条支吾侵占罪、刑法款 272 条挪用资金罪、刑法 273 条挪用特定款项罪、刑法 382 条贪污罪及刑法 384 条挪用公款几大类。 

  以上是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职务犯罪涉案特点和成因的粗浅揭示,我们认为应该不妨从以下诸方面加以研究打防对策:一是从预防入手,从前述几类职务经济犯罪,无论是为何主观动机和目的,都是离不开一个贪字,而贪欲的起源还是村级特有的自身素质不高,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防御违法犯罪的底线不坚固,为此有必要强化对这些人员的法制教育。通过教育,让健康向上的先进理念占领其思想阵地。 

二是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应该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则。各类村级财务经济活动都应该制定严格有序的规章制度,同时启动严密有效的办法使其制度落实。职务犯罪离不开利用职务便利的前提,对症下药,应想尽办法遏止其职务便利的条件被非法利用。“没有制约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已是老生常谈,预防经济犯罪,应着眼于制度建设。 

  三是切实加大打击力度,从以上农村职务犯罪剖析来看,除村干部职务犯罪较难查证的因素外,相关职能机构的业务素质及查办力度   待提高和加大。司法机关应依法适用法律赋予的各种侦察手段和措施,提高侦察突破案件的主观能动性,不断适应新形式下打击农村经济犯罪的要求,同时与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严管重罚,多管齐下,切实加大打击经济违犯犯罪的震慑力度。 

四是任何一名犯罪嫌疑人都是家庭中的一员,社会中的一员,应该从源头上遏止经济犯罪的苗头发生,加强和家属的沟通联络,加强对周围环境的掌握和了解,加强案例的剖析、暴光、警戒,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现身说法教育,一个人触犯了法律,受损失的不只是村级组织自身,还有自己的家人,还有整个社会。从这个意义出发,全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法制教育都应该到位,共同肩负起预防其经济犯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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