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非法捕鱼溺亡 同伴及相关组织无责
添加时间:2017-08-08 点击量:2610
水源保护区非法捕鱼溺亡 同伴及相关组织无责
一、基本案情:
王某偷偷到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捕鱼,不幸溺水生亡。其父母、妻子及女儿将与其一同捕鱼的三名同伴及捕鱼地的村民委员会、水库管理处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3385.5元。
二、原告诉称:
王某家属称,2011年7月29日下午,三同伴邀请王某到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某村水源保护区河段捕鱼。王某在下河撒网捕鱼时不慎溺水身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与三同伴未准备安全设施,冒险共同去河边捕鱼,三同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王某产生安全保障义务却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王某溺水殒命,应当对王某之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捕鱼地村委会及水库管理处未尽到看护职责,未能在捕鱼地阻止王某及三同伴进入密云水库保护区范围捕鱼,对王某之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上,要求三名同伴及捕鱼地的村民委员会、水库管理处对王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辩称:
三同伴辩称,我们与王某一起在不老屯镇永乐村附近的潮河捕鱼属实,但捕鱼系王某组织实施的,王某在捕鱼过程中溺水身亡,我们及时进行了救助,王某之死与我们没有关系,不同意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村委会辩称,王某之死与本村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水库管理处辩称,管理处负责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测、水资源保护等。王某之死系其自身过错造成的,管理处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法行为,且尽到了相应的宣传、警示和看护义务,故不同意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捕鱼过程中溺水死亡,其捕鱼时间为禁渔期,地点为禁渔区。王某家属主张水库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责任和义务,事实依据不足。捕鱼地村委会并非密云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王某家属主张该村委会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不足。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当负相应的责任。虽事发时三同伴与王某一同捕鱼,但因王某死亡结果与三同伴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三同伴在王某溺水后采取了寻求救助的行为,王某家属主张三同伴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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