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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

添加时间:2013-03-26 点击量:43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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